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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鼓励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办法(试行)

2021-04-24  click:[]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充分调动各单位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优化毕业生就业结构,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办法

在落实完成《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鼓励各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学校每年年底对就业创业工作突出的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年终就业率95%(含)以上、就业质量跟踪调查问卷回收率达80%(含)以上且初次就业率(统计时间为每年8月31日,下同)与年终“协议和劳动合同就业率”不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学院,给予(2000×N/200)元奖励(N指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下同),并授予“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毕业生就业去向及就业统计分类标准参见附件)

(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学院毕业年度内创业的毕业生,给予学院300元/生奖励。

(三)鼓励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按照福建省征兵办、福建省教育厅的规定完成应征入伍指标。对于毕业年度内从福建省内正式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给予学院500元/生奖励。

(四)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及时反馈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于年终毕业生问卷调查回收率达到当年度毕业生人数80%(含)以上的学院,给予(1000×N/200)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回收率每递增10%,给予(500×N/200)元奖励;每递减10%,从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其它项目的奖励中给予(500×N/200)元扣款。

(五)对年度就业工作绩效评估达合格以上学院,给予达标奖励(奖励金额=1000×N/200)。

第三条鼓励各学院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人才培养水平,提升各专业毕业生就业质量。

(一)对年终就业率100%且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0%、年终“协议和劳动合同就业率”不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专业,给予1000元奖励。

(二)对年终“协议和劳动合同就业率”高于60%且专业对口率不低于60%的专业,给予2000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协议和劳动合同就业率”每递增10%,奖金相应递增500元。

(三)鼓励各学院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毕业生升学,对升学率高于8%(含)的专业,给予500元奖励;高于10%(含)的专业,给予1000元奖励;高于15%(含)的专业,给予1500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每年评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和“毕业生就业创业贡献奖”,表彰奖励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和教职员工。

(一)对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授予“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1000元奖励。

(二)对积极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且成效突出的教职员工(推介5名以上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者指导3名应届毕业生成功创业,不含就业工作人员),授予“毕业生就业创业贡献奖”荣誉称号,并给予1000元奖励。

扶持办法

鼓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举办针对性强、成效好的就业创业讲座、论坛,开展求职能力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学校对活动材料报备完整的学院,给予每场500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鼓励各学院开发校友资源,发挥专业教师影响力,积极开拓相关行业就业市场,常态化举办毕业生专场供需见面会、中小型招聘会,每场招聘会入校招聘企业在5家(含)以上。学校对材料报备完整的学院,给予每场1000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鼓励和支持应届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到基层、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对于到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除享受国家、福建省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待遇外,学校对到岗服务满3个月的毕业生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度,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3000元。

(二)对参加“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度,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500元。

(三)对参加福建省组织的选调生计划并被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给予500元奖励。

鼓励和支持应届毕业生参加各类公务员考试,对于最终被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给予500元奖励。

鼓励和支持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对于取得部队接收入伍通知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给予1000元奖励。

鼓励应届毕业生继续深造,对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的,学校给予1000元奖励,被一般院校录取的,学校给予500元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指导和服务。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表须为学校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后,给予2000元奖励。若毕业生同时申请多个创业项目的,按一个项目给予奖励,不累计奖励。

十二学校积极帮助低收入家庭、残疾等重点就业群体毕业生,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帮扶援助;对重点就业群体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给予2000元的求职创业补助。

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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