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科〔2021〕12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
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2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和应用型的科研成果,特对《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进行制订。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学风正派的在职教职工、校聘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获得的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科研项目及成果。
第二条 奖励类别
1.科研项目;2.获奖科研成果;3.理论成果;4.研究咨询报告;5.信息专报成果;6.标准;7.授权专利;8.技术转让、技术(社科)咨询、技术(社科)服务。
第三条 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科研项目
类别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8万元/项+总额×3% |
A1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首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
5万元/项+总额×3% |
A2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一级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防科工委重大项目、2011计划牵头项目、“948”项目、“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各类科研项目、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
4万元/项+总额×3% |
A3类: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级“青年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研项目 |
3.5万元/项+总额×3% |
A4类:新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骨干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二级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青年项目),国家各部委科技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2011计划子项目,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与共建项目,优秀博士基金项目 |
2万元/项+总额×3% |
B1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科研类),教育部博士点基金优先项目,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各部委重点科技项目,部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 |
1.5万元/项+总额×3% |
B2类:福建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子课题,省发改委科技攻关或产业化项目,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部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博士后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2011计划省级项目,省创新创业人才科研项目、省“特支计划”科研项目 |
1万元/项+总额×3% |
C1类:省级各类重点项目,教育部留学人员基金项目,2011计划省级子项目 |
0.5万元/项+总额×3% |
C2类:省级各类一般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等联合资助项目) |
到位经费总额奖励7% |
HX类:技术开发类横向科研项目(含协作、地市、县级科技项目等)单项3万元为奖励起点,单项超出10万元(不含10万元),超额部分奖励9%,单项超出30万元(不含30万元),超额部分奖励12%。 |
文 科 |
8万元/项+总额×8% |
A1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招标项目 |
5万元/项+总额×8% |
A2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重点项目, 2011计划牵头项目,“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各类科研项目 |
4万元/项+总额×8% |
A3类:国家级“青年千人计划”项目、“青年拔尖人才”科研项目 |
3.5万元/项+总额×8% |
A4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各类重点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级其他项目,2011计划子项目,优秀博士基金项目 |
2万元/项+总额×8% |
B1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各类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基地项目、后期资助、发展报告项目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科研类),教育部博士点基金优先项目,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列入计划的国家级子项目(以主管部门公函为准),部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
1.5万元/项+总额×8% |
B2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青年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博士后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国家其他部委级项目,中国社科院项目,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11计划省级项目,省创新创业人才科研项目、省“特支计划”科研项目等 |
1万元/项+总额×8% |
C1类:列入计划的部委级子项目(以主管部门公函为准),国外政府研究机构的项目,省级重大、重点项目,2011计划省级子项目,省高校领军人才科研项目 |
0.5万元/项+总额×8% |
C2类:省级各类一般项目 |
到位经费总额奖励5% |
HX类:社科研究类横向科研项目(含协作、地市、县级社科项目等)(单项1万元为奖励起点,单项超出3万元(不含3万元),超额部分奖励7%,单项超出10万元(不含10万元),超额部分奖励10% |
项目鉴定评审 |
1万元/项 |
A4类及以上项目按时结项鉴定合格者;或结项鉴定优秀者(含免鉴定)奖励2万元 |
0.5万元/项 |
B1类项目,按时结项鉴定合格及以上者 |
0.2万元/项 |
B2、C1、C2类项目,按时结项鉴定合格及以上者 |
注:科研项目被转出我校或中止的,科研业绩奖励原则上按执行比例予以追回;项目立项当年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50%兑现奖励,剩余的50%结项后兑现。
(二)获奖科研成果
类别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特等奖200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 |
一等奖100万元/项 |
二等奖50万元/项 |
特等奖40万元/项 一等奖30万元/项 二等奖20万元/项 三等奖10万元/项 |
教育部高校科技成果奖,国家级专利奖、新产品奖、标准贡献奖 |
一等奖10万元/项 二等奖5万元/项 三等奖3万元/项 |
其他部委级和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新产品奖、标准贡献奖 |
一等奖3万元/项 二等奖1.5万元/项 三等奖0.8万元/项 |
全国发明展览,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奖,全国性行业协会、一级学会评选的单科成果奖 |
一等奖2万元/项 二等奖1万元/项 三等奖0.5万元/项 |
获地市级科研成果奖 |
文 科 |
特等奖100万元/项 一等奖50万元/项 二等奖30万元/项 三等奖20万元/项 |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特等奖30万元/项 一等奖20万元/项 二等奖10万元/项 三等奖6万元/项 |
教育部高校优秀社科成果奖 |
一等奖6万元/项 二等奖3万元/项 三等奖2万元/项 |
其他部委级和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全国美展金、银、铜奖,优秀奖0.6万元/项 |
一等奖3万元/项 二等奖1.5万元/项 三等奖0.8万元/项 |
省百花文艺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奖,文艺作品获文化部或全国文联其他奖项,全国性行业协会、一级学会评选的单科成果奖、作品奖、竞赛奖等 |
一等奖2万元/项 二等奖1万元/项 三等奖0.5万元/项 |
省美协、音协、舞协、体协等主办的全省性艺术、体育比赛 |
注:获奖科研成果的认定以政府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凭据。同一成果多层次获奖时,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未设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三)理论成果
类别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20万元/篇 |
A1刊:学术论文发表在Nature、Science刊物 |
15万元/篇 |
A2刊:学术论文发表在Cell、PNAS刊物 |
10万元/篇 |
A3刊:学术论文在Nature子刊、Science子刊发表 |
0.3万元/篇 |
B1刊: A类自然科学权威刊物发表 |
0.2万元/篇 |
B2刊: B类自然科学权威刊物发表 |
0.15万元/篇 |
B3刊:其他自然科学权威刊物发表 |
0.05万元/篇 |
C刊:核心刊物(含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和中国高校科技论文在线发表 |
文 科 |
6万元/篇 |
A1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被《新华文摘》转载5000字及以上 |
1.5万元/篇 |
A2刊:A类社会科学权威刊物发表,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及以上 |
0.3万元/篇 |
B1刊:B类社会科学权威刊物发表,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000字及以上 |
0.15万元/篇 |
B2刊:其他社会科学权威刊物发表 |
0.1万元/篇 |
C刊:核心刊物(含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发表,《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马列专项 |
0.08万元/篇 |
发表在本校学报“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专栏 |
学 术 著 作 |
0.15万元/万字 |
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研究);译著(首译)、编著(含古籍点校)为奖励标准的50%,译著(重译)、文献编著为奖励标准的20%;由校内资助出版的为上述标准30% |
0.04万元/万字 |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研究);译著(首译)、编著(含古籍点校)为奖励标准的50%,译著(重译)、文献编著为奖励标准的20%;由校内资助出版的为上述标准30% |
注: 被SCI、SSCI、A&HCI、EI、CPCI收录的学术论文,学校根据实际另行制定奖励办法。权威学术刊物,指福建师范大学确认的A类权威刊物、B类权威刊物和其他权威刊物,其他权威刊物需先认定为核心刊物,包括国家部委(不含下属研究院所)、科学院下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国内“985”大学学报;核心刊物的认定,以当年有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列表》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含扩展版)为依据;在相关增刊、专刊、年刊、特刊、辑刊等发表的论文,不属奖励范围;学术论文应符合规范,包含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基本要素,非学术论文的其他作品或文章,不属奖励范围;专(编)著需提供正规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不包括已发表论文的汇编。在B类及以上刊物发表的单篇论文超过2万个汉字(其他文字按相应版面折算)及以上者加计1篇,并追加奖励50%。
(四)研究咨询报告
奖励级别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A级 |
10万元/篇 |
国家领导批示采纳 |
B级 |
6万元/篇 |
国家部委采纳,全国“两会”重点建议或提案,或入选国家基金《成果要报》 |
C级 |
3万元/篇 |
省领导批示,省级采纳,或入选教育部社科成果要报、优秀咨询报告 |
D级 |
1万元/篇 |
省人大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或评为建言奖一等奖及以上 |
E级 |
0.3万元/篇 |
地厅级采纳,入选省社科成果要报,或评为建言奖 |
F级 |
0.1万元/篇 |
县处级及其职能部门采纳 |
(五)信息专报成果
奖励级别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A级 |
0.6万元/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录用 |
B级 |
0.3万元/篇 |
省部级信息刊物录用 |
C级 |
0.1万元/篇 |
地厅级信息刊物录用 |
(六)标准
奖励级别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A级 |
3万元/项 |
制定并颁布国家标准 |
B级 |
2万元/项 |
制定并颁布行业标准、国家一级学(协)会团体标准 |
C级 |
1万元/项 |
制定并颁布地方标准、省级学(协)会团体标准 |
D级 |
0.1万元/项 |
主持制定并颁布其他团体标准 |
(七)授权专利
奖励级别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A级 |
1.2万元/项 |
发明专利 |
B级 |
0.05万元/项 |
实用新型专利 |
C级 |
0.03万元/项 |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
注:软件著作权需提供可运行的软件系统。
(八)技术转让、技术(社科)咨询、技术(社科)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社科)咨询、技术(社科)服务(含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项目,对外检测服务、专业技术(社科)培训、承办赛事、会议)等项目经费按下表分配,其中绩效支出不受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不纳入总量基数。
绩效支出 |
依托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
80% |
10% |
10% |
第四条 科研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评奖范围为本年度的项目和成果(上年度漏报的,按上年度标准补发)。教职工的奖励经费列入年度学校科研绩效预算;学生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科研奖励应依法纳税。
第五条 奖励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向各所属单位申报,并填写科研成果汇总表中相应的信息,提交科研成果的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版成果、立项批准书、合同、论文被收录证明、获奖证书等)的原件(核对后立即退还)和复印件(著作需原件)各一份,各受理单位对个人申报的科研成果汇总表中填报的信息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报校科研处。科研处复核教职工的科研成果后,根据奖励条件与标准提出奖励额度方案并公示,无异议的直接按照学校绩效发放相关规定发放奖金,有异议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确认后,按照学校绩效发放相关规定发放奖金。对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将全数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类奖励项目、成果和奖项原则上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为促进协同创新和社会服务,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成果及奖项,按申请书或合同协议列名为技术负责单位或第二协作单位或核心协同单位的,以及经批准外出访学进修期间(含如期返校后一年内)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可视同第一署名单位;专项注明的项目(课题)则按规定标准奖励。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成果及其奖项,除了按专项注明认定外,均按本条款执行。
第七条 兼职人员的科研成果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给予奖励,奖金从学校专项经费开支。
第八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省级领导及以上批示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C级及以上标准、B2类及以上项目、标注共同或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2类期刊及以上发表的论文,奖金以单位和个人排名的相应奖励比例相乘进行测算,其中单位署名第二的按奖励标准的70%计,署名第三的按50%计,署名第四的按30%计,此外名次按10%计;个人排名第二的按奖励标准的70%计,排名第三的按50%计,排名第四的按30%计,此外名次按10%计;无排名的合作成果根据列名人数和份额参照此办法酌定。
第九条 国家级或部委级单列单科性基金项目原则上视同同级别基金项目,如果单项经费低于该年度同级别基金面上或一般项目经费平均额度50%的,奖励标准下调一级并执行本条款前述规定。科研项目按时结项时间以项目申请书或协议书的计划时间为准,在此时限内项目鉴定材料报送并一次性通过评审鉴定,视为项目按时结项。
第十条 集体项目与成果分配办法:除了按专项注明认定外,实行第一责任人(含项目负责人、主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负责制,按参与者实际贡献由负责人主持分配;或按以下份额系数K值分配:K=100÷(Z1×3+Z2×2+Z3×1+Zn×0.5),其中Z为责任人及其排序,K值即为100除以所有责任人权重总数之商,即Z1为K×3,Z2为K×2,Z3为K×1,其他责任人Zn为K×0.5。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