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科〔2021〕15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
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专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2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广大教职员工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学校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成果的转移与转化,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全校教职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 根据国家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我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执行科研计划项目或横向项目以及自选科研项目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且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5.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到境内外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除外);
6.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我校教职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利用我校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六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申请成果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并填写技术交底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上报的申请成果涉及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根据国家保密法及学校有关国防科研保密管理规定,由学校指定代理机构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此类成果。
第八条 凡需要委托代理申报的成果,由申请人提交专利代理申请,科研处进行审核管理。
第九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成果,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具有将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服务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要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对专利成果实施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十一条 专利成果实施方式包含向他人以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有技术转让等。
第十二条 专利成果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中的定价方式包含:委托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拍卖,委托优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议价转让,由科研处、所在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与受让方协议定价。
第十三条 专利成果实施过程涉及合同审查、审批、签订、公示、异议处理程序和收益分配,依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签署各方应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学校信誉,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和收益。
第十四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科研处负责处理,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诉讼活动。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惩
第十五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学校从自有资金、企事业单位捐助经费等拨出专项经费用以资助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维护。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报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办理费用减免,减免后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证书费和授权后前6年的年费,以及专利代理费可按学校支付的标准资助,不符合减免要求以及超标准部分,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支付。专利代理费也可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从横向项目经费或个人全额支付。
第十七条 对专利授权、实施、许可和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执行,发明人或设计人从横向项目经费或个人全额支付专利代理费的,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每件再追加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每件再追加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每件再追加300元。
第十八条 对于骗取、抄袭、非法占有他人技术成果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资助的专利应以我校为唯一署名单位,奖励的专利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