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科〔2021〕16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
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2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开放办学、服务社会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强科研合同管理,提升对外合作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合同,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我校科学研究为标的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三条 科研合同必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平、互利的原则,明确规定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凡我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所签订的科研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进步,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四条 科研处为学校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研究成果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和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签订横向科研合同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调查委托方(合作方)的法人地位(个人身份)、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应核实委托方(合作方)以下文件资料:
(一)委托人个人身份信息或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委托方(合作方)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委托方(合作方)签订相应科研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必要时还应要求委托方(合作方)提供以下文件:
(一)证明委托方(合作方)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二)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科研合同。
第七条 科研合同的具体内容由我方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合作方)洽谈约定。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对我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负责。遇到重大项目,科研处及任务承担单位可派代表参与洽谈协商,也可请我校法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
第八条 科研合同建议采用学校指定的范本合同或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自拟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三)科学研究标的的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研究成果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研究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项目验收的标准、方式;
(十一)研究成果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收益分配比例;
(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三)后续研究改进的提供、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的份
额、经费来源;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十七)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九条 科研合同文本必须按合同流转程序办理, 若科研合同标的额度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具有重大责任、风险的,还必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科研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用于合同各方科研合同认定和立项等,其中1份交学校办公室编号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科研机构,一律无权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凡无我校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和我校合同专用章的科研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我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承担;若给学校造成连带损失,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各种科研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内科研任务的有关协调工作。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协助任务承担单位进行协调,有关协调纪要经当事人签章后存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研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是负责完成该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科研合同依法签订后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或多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在履行科研合同过程中,若出现我方或委托方(合作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情况,提交有关书面报告,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或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合作双方涉及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情况的电信函件,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以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的依据。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形成文字材料,经任务承担单位签章后报科研处审核、签章、登记备案,变更额度超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第九条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已签订合同的解除或中止,应签订解除、中止或终止合同,该合同应由我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科研合作,合作诸方一律签订书面科研合同,由合作诸方负责人签章后,交科研处认定、签章、登记、存档。
第十九条 科研合同依法签订后,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合同文本交科研处和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相关经费到校后,由科研处立项,财务处核发科研项目经费本。
第二十条 科研合同履行完毕,我方项目负责人须将委托方的验收证明或项目结题报告以及有关技术资料送科研处备案,以便汇总结题项目数和归档。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科研处和所在单位应组织项目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合同的违约责任。委托方(合作方)违约,我方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违约金及相应的赔偿金。我方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应及时上报科研处,并追查原因,限期完成合同;如合同确已无法完成,则应立即签订中止或终止合同,以防扩大损失,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我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科研合同项目的管理。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在履行科研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中,未按学校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执行,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坏的,学校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1-4年内不准申报纵向课题和科研奖励;
(二)停聘原职务,至少推迟1年职称评定资格;
(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对给学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声誉严重损坏的,可以开除其公职,并追回经济损失;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 送:校领导。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